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学费、住宿费的管理,规范院内收费行为,确保学院事业收入,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大学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和《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费是指各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学院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包括学年学费、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学费、辅修费、选修费、委托培养单位向学院缴纳的培养费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教育成本补偿费用。
本办法中的住宿费是指各类学生租、住院内学生公寓所缴纳的费用。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必须提高认识,积极主动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学院各类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学生、社会以及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包括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学院受委托进行教学的成人类本专生、各辅修班、选修班、双学位(第二专业)班、课程进修班、短训班等各类学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学院分管(协管)财务院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对学院学费、住宿费进行管理,包括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审批、费用的收取、分配、使用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并建立专门的收费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院收费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相关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实行清收工作责任制,建立一套完善的征收、管理、催缴和约束机制。
按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学生工作处应将学生缴费情况与学年注册工作挂钩,教务处应将学生的注册情况与成绩管理工作挂钩,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生工作处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新生收费名册,以便财务处提早做好新生收费的数据建档;学生调换专业、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等学籍异动的相关信息,学生工作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
学生工作处、各系要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发挥自身部门在收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学院所辖继续教育学院应每年6月底以前将当年继续教育收费标准建议方案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后报省物价部门审批。
学生工作处应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要建立住宿费缴交情况登记制度和学生住宿异动备案制度,健全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定期内部清理,定期与财务处对账,督促欠费学生缴纳住宿费。同时将学生住宿异动情况及时通知财务处,并在每学期开学初汇总一次送财务处备查。
为了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学院将把收入到位情况与预算指标挂钩,并将学费住宿费催缴工作作为有关部门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校内收费秩序进行监管和对日常收费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以学院名义与外单位签定的联合办学合同、协议、应报学院法律顾问审阅,若涉及到收费问题的,均须征求财务处、分管(协管)财务院领导意见,签订的办学合同、协议须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学费住宿费缴纳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学费、住宿费均由财务处指定的财会人员直接收取,必要时财务处可授权其他部门或人员收取;凡未经财务处许可并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自制或自购。
第十一条 财务处安排专职收费人员负责学费、住宿费的收取与清理,负责建立健全收费档案,实行计算机化管理。新学年开学和新生入学时,财务处将另行集中人力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新生于入学报到时缴纳,老生于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批准,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新生入学年度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未取得学籍而随班跟读、旁听的成人教育类学生,其学费按其所在年级的标准收取;取得学籍后的学费按取得学籍年度新生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学生因种种原因休学或停学后复学、转专业、延长学习年限以及从其他学校转入的,均应按其新编入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五条 对学生因各种原因欠学院学费、住宿费的,财务处将定期提供欠费学生名单,学生工作处、各系有责任和义务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名单负责催缴。
第四章 缓交与欠费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应办缓交手续;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不得缓交。
特困新生在入学报到注册时申请办理缓交手续的,学院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在新生报到现场依规定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老生则应在学院规定的开学时间起1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缓交申请,经所在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学院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项措施,以缓解贫困学生缴交学费、住宿费所面临的经济压力。
第十八条 学生凡不按期交清学费、住宿费的,当年不予注册。
本条相关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各系负责。
第十九条 欠费成教生的学籍管理可参考对全日制学生学籍的管理办法,各类成教生在毕业时未缴清费用的,应暂缓发放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学生档案转接手续。
本条相关工作由学院所辖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二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不采取任何催收催缴措施,以及为欠费学生擅自办理离校手续,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退 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学院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每学年十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事而被勒令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不予退回。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办理学费和住宿费的退款手续时,应当出具原始的缴费票据和学籍异动审批表,不能出具原始缴费票据的,可申请办理核实手续,经确认后,学院予以退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院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