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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知行学院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cw编辑: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28点击次数: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程序,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湖北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原始凭证的认定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内容齐全。原始凭证应包括如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或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2、印章规范。外单位开具的发票或收据上必须有税务或财政部门的监制章和出票单位的有关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盖出票单位行政公章的发票不予报销。

3、真实合法。报销人所持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经过涂改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报销人更正、补充、重开。出租汽车车票连号无效。

(二)遗失原始凭证的处理办法

原始凭证遗失后,必须到出票单位复印存根或记账联,并加盖出票单位有关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由当事人写明情况,经办部门领导签字,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代作报销凭证。确实无法取得复印件的,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证明人、经办部门领导签字,财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代作报销凭证。

二、报销类别及要求

(一)差旅费报销

1、报销差旅费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每次出差的时间、起止地点和事由,由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将有关单据附后。外出开会的人员,在报销时需附有相关院级领导批准签字后的会议通知。

2、教职员工差旅费报销的标准

(1)交通费报销标准:

①院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教授及相当职称人员出差可以全额报销软席火车票和二等舱船票。其余人员出差可全额报销硬席(硬座、硬卧。Z37/ Z38/ Z77 /Z78除外)火车票和三等舱船票。所有教职员工出差的汽车票(不含出租汽车)可全额报销。

②因时间紧、路途远,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可能影响工作或符合乘坐火车硬卧条件,但民航机票折扣后,其票价不超过同程硬卧票价130%的,经批准后可搭乘飞机,飞机票可全额报销。

(2)伙食补助费标准:武汉市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0元;省内(武汉除外)每人每天补助15元;省外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20元;省外经济特区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住宿费标准:

职 务与职称

住宿费上限限额

一般地区

经济特区

院级领导、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120元/天

150元/天

中层干部、副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100元/天

120元/天

其余人员

80元/天

100元/天

备注:1.科研人员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出差报销差旅费,其住宿费标准可适当放宽;2.教职员工外出开会,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其住宿费凭会议通知据实报销;3.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凡交纳会务费的,一律不发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4.住宿费按出差实际天数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

(二)物品购置费的报销

1.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以及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大批同类物品)须由后勤中心或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集中采购,报销费用前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报销时须提供同意购置的审批报告、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

2.购买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应先办理验收手续,使用部门做好台账备查,报销时须提供“验收单”。

3.报销办公用品购置费时,须提供所购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或盖有供货单位印章的购物清单。

(三)教职员工培训期间伙食补助等费用的报销

教职员工公派参加各类短期学习、培训并集中食宿的,学院将给予一定的伙食补助。学习期为学院正常上班期间时,学院将按正常上班时给予误餐伙食补助,不再另行给予伙食补助,但可报销往返交通费(自备车除外);学习期为寒暑假期间,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给予伙食补助费并可报销往返交通费(自备车除外)。

(四)学生校外实习、实训费用报销

学院对学生校外(含本部)实习、实训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原则上每次实习、实训费用不得突破预算指标。各系在学生实习、实训前必须根据实习人数、交通工具、住宿条件等因素测算经费支出预算,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办理公用支出借款。待实习、实训结束后,凭相关支出单证报销。带队教师按教职员工差旅费报销标准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等费用。

(五)教职员工探亲费的报销

1.未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员工探望分居的配偶,每年可报销1次直线往返交通费。

2.已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报销1次直线往返交通费用,额度为超出本人月标准工资和月津贴之和30%以外的费用。

3.教职员工探亲限坐火车硬席、轮船四等舱,超出费用不予报销。长途公共汽车据实报销。

4.报销探亲差旅费应先经人事部门审核,凭人事部门报销通知(或签字)和相关票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六)工程款、加工费、修缮费、零星基建费的报销

工程款、加工费、修缮费、零星基建费经审计验收后方可报销。报销时须提供项目审批报告、项目合同、经费预算表、竣工结算单和工程决算单。

(七)劳务费报销

报销用工劳务费时,须提供有人事部门核准签字和用工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用工清单,清单上应载明单位名称、工作内容、劳务费标准、应支付金额、领款人等。

(八)借款及周转金的报销

1.教职员工因公借款,须填写借款单,并在用途栏中注明事由,由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主管或协管财务的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

2.各项借款的报销时限原则上为1个月(从签字之日起算),按还款协议办理。逾期不报销且不说明理由者,财务处将缓发借款人的部分工资,直到借款还清为止。差旅费借款超过规定时限且跨年度的,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予报销,借款人应全额归还借款。

3.各类周转金借款须在当年12月20日之前归还或报销。

(九)科研经费的报销程序和要求,按照《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他费用报销按相应规定办理。

(十)其他

1.教职员工当年取得的报销凭证,原则上在当年报销(以报销凭据上的日期为准)。

2.报销手续须由本院正式教职员工经办,原则上谁经办的业务谁办理报销,借款人与经办人须为同一人。

3.根据现金管理规定,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采用转账或汇款方式支付,收款单位与报销凭证的出具单位必须一致。严禁签发空白支票。特殊情况须支付现金的,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4.对无银行账号的个体经营者进行结算时,收款人须提供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取得个体专用发票后,可直接支付现金。对外零星购置中,原则上金额在200元以下,如无法索取个体经营者专用税务发票,应索取相应收据等有效凭证并填制“支出证明单”,经办人写明不能取得税务发票原因,再由证明人、经办部门领导签字,财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代作报销凭证。

三、审批权限

(一)各项经费报销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即每个项目由1位部门(系)负责人审批,并按以下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报销。

1、学院各部门(系)使用预算经费,必须经分管院长和部门(系)负责人审批。其中报账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其签字程序是:部门(系)领导签字、财务处长签字、协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签字;报账金额在1000元~100000元(含1000元)的,其签字程序是:部门(系)领导签字、财务处长签字、分管业务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协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分管监察工作的副院长签字、院长签字。

2、报账金额在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的,在院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支付后,其签字程序是:部门(系)领导签字、财务处长签字、分管业务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分管监察工作的副院长签字、院长签字、书记签字。

凡工程、设备等款项支出还须经过审计部门审批签字。科研经费报销由课题组(项目)负责人报科研处核实审批签字后再按以上报销程序予以办理。

(二)报销金额必须在规定的经费指标内,超预算经费一律不得报销。如有暂付款,应先冲抵原暂付款,多退少补;无暂付款的,直接交财务审核人员审核,据实报销。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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