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辅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所有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院内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参观访问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的对象,是指来我院开展公务活动的各级党政机关、合作单位、兄弟院校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内外来宾。
第二章 接待原则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严格标准、务实节俭、高效透明、简化礼仪、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六条 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除外宾接待外,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劵、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条 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日中午接待一律不安排酒水。
第八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单位内部借节假日等各种名义集体聚餐;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严格规范同城公务活动接待行为。同城公务是指在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开展的公务活动。在同城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严禁相互吃请。对同城公务活动确因工作时间较晚、返程距离过远或者当日需要连续工作,自行用餐有困难的,接待单位可安排盒饭、份饭或不超过40元/人标准的工作简餐。工作简餐不得提供酒水和香烟,接待单位陪同人员进餐费用自理。
第十条 严格控制院内工作用餐行为。院内组织招生宣传、新生报到、承办考务、就业招聘、文艺演出、抢险救灾、工程抢修、大型活动及检查评估等重要工作,工作人员因确需连续工作、不能离开活动现场等客观原因,自行用餐有困难的,组织单位可按从紧从严的原则安排不超过25元/人标准的工作盒饭。组织单位需提前列入活动方案,严格按预算开支,严格控制用餐人数。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单独列示。各单位须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预算规模,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标准
(一)用餐标准
1.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接待用餐,用餐标准控制在早餐人均40元以内,中餐、晚餐人均90元以内(不含酒水),酒水仅限本地产常用酒且中档及以下标准,酒水费原则上不单独报销,需与主餐费用一并报销。
2.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住宿标准
学院原则上不负担公务接待对象的住宿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当严格执行学院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公务接待实行事前审批和事后清单制度。公务接待前应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公务接待后应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清单》。作为安排接待活动和费用报销依据。
第十四条 学院公务接待实行审批责任制。以学院名义安排公务接待的,由学院党委与行政办公室报请参与院领导审批。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接待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因科研等专项工作需要安排接待由项目经费列支接待费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五章 费用报销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报销严格实行一函一事、一事一结,不得借口定点接待、集中接待等实行“一事多结”或“多事一结”。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应提供的凭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来访公函的,应提交公务邀请函、电话记录、新闻报道等相关佐证材料,并在办理接待审批时报分管院领导签批)、《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清单》、税务发票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公务接待费用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并根据要求在规定范围内按年度公开本单位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事项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学院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检查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和信息公开等方面情况。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作为“三公”经费之一,学院定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及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学院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肃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院办[20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内公务招待事前审批单
2.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内公务招待费用报销清单
附件1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
接待单位: 年 月 日
来访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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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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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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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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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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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单位 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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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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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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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报销时请提交此单。以学院名义安排公务接待的,需参与院领导在审批意见栏签批意见;无公函接待的,提交相关重要公务邀请函、电话记录、新闻报道等相关佐证材料,并在办理接待审批时报分管院领导在审批意见栏签批意见,接待单位在备注作情况说明。
附件2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清单
接待单位 |
接待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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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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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员 情况 |
姓名 职 |
职务 |
姓名 |
职务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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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餐人数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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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姓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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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数 |
陪餐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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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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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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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费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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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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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单位 负责人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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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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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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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报销时请提交此单。以学院名义安排公务接待的,需参与院领导在审批意见栏签批意见;无公函接待的,提交相关重要公务邀请函、电话记录、新闻报道等相关佐证材料,并在办理接待审批时报分管院领导在审批意见栏签批意见,接待单位在备注作情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