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控管理 > 正文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编辑:jltech22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29点击次数:

湖北大学知行学

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学费、住宿费的管理,规范内收费行为,确保学校事业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物价局《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费是指各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的教育费用。

本办法中的住宿费是指各类学生租住内学生公寓,按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的租住费用

第三条 高等教育非义务教育,学校享有依法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相关教育成本费用的权利;在校学生应依法履行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  学校各类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学生、社会以及省物价等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包括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学校受委托进行教学的成人类本专科生、各辅修班、选修班、双学位(第二专业)班、课程进修班、短训班各类学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机构,在学校分管财务领导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管理,包括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报备、审批费用的收取、分配、使用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并建立专门的收费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收费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建立一套完善的征收、管理、催缴和约束机制。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收缴工作,实行清收工作责任制。

一、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就业处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新生录取、报到信息,以便财务处提早做好新生收费数据建档工作每年新生入校工作结束后,学籍管理单位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注册学生信息,以便财务处做好新生收费的清缴工作;学生调换专业、休学、退学、转学、复学、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异动的相关信息,应由学籍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

二、按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学校实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学籍管理单位应将学生缴费情况与学年注册工作挂钩,教务处应将学生的注册情况与成绩管理工作挂钩

三、财务处将定期向各学院提供欠费学生名单,各学院有责任和义务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名单负责催缴工作。

四、各学院应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建立住宿费缴交情况登记制度和学生住宿异动备案制度,健全住宿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定期内部清理,定期与财务处核对学生住宿缴费信息,督促欠费学生缴纳住宿费,同时将学生住宿异动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及时调整学生住宿费应收款标准。

五、各学院应将学费、住宿费的收缴视作本学院的重要工作之一,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力保学费收入及时足额到位。学校对各学院的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收入到位情况与预算挂钩。

六、学校各相关单位应在每年5月30日以前将当年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计划方案报财务处,经财务处汇总审核后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及时传达至各相关单位。学校各单位不得私自收取未经省物价部门审批的费用。

七、对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所在学院如不采取任何催收催缴措施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学院的责任;为欠费学生擅自办理离校手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校内收费秩序、收费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以学校名义与外单位签订的联合办学合同、协议、应报学校法律顾问审阅,若涉及到收费问题的,均须征求财务处、分管财务校领导意见,签订的办学合同、协议须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学费、住宿费缴纳

第九条  学费、住宿费均由财务处直接收取,凡未经财务处许可并书面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自制或自购。

第十一条  财务处安排专职收费人员负责学费、住宿费的收取与清理,负责建立健全收费档案。新学年开学和新生入学时,财务处将另行集中人力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三条 未取得学籍而随班跟读、旁听的成人教育类学生,其学费按其所在年级的标准收取;取得学籍后的学费按取得学籍年度新生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学生因种种原因休学或停学后复学、转专业、延长学习年限以及从其他学校转入的,均应按其新编入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五条  响应国家政策征兵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回原录取专业学习的,其学费标准按录取年度的标准收取;如退役后复学的学生,重新调换专业,其学费标准按复学年度的学费标准收取。住宿费标准按复学年度的标准收取。

第四章  缓交与欠费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应办缓交手续。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不得缓交。

特困新生在入学报到注册时申请办理缓交手续的,学校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在新生报到现场依规定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老生则应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起1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缓交申请,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后,报学工处、财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项措施,以缓解贫困学生缴交学费、住宿费所面临的经济压力。

第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所获得的学校各类奖助学金(不含政府奖助学金)不发放给学生个人,将被直接用于冲减其欠交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九条凡不按期交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当年不予注册。毕业生毕(结)业时,欠费学生仍不能缴清历年相关费用,学校将暂缓发放毕业证、学位证,暂缓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继续教育学院欠费学生的学籍管理可参照全日制学生学籍的管理办法。

 本条相关工作由学校学籍管理单位、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第五章  退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缴费后,因体检不合格,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或经劝留无效、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学生,退还其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代收费可依据实际代缴情况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勒令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住宿费不予退回。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办理学费和住宿费的退款手续时,应当出具原始的缴费票据和学籍异动审批表,不能出具原始缴费票据的,可申请办理核实手续,经确认后,学校予以退款。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知行学校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2019年10月12日

© Copyright 2016 . All Rights Reserved.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16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