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湖北省培训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校内各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对在校教职工开展两天(含两天)以上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学校对各单位举办各类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应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计划和管理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举办各类培训均需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培训计划报培训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校领导根据培训规模、培训地点、培训使用经费等综合因素,商请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决定培训批准方式。
第五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六条 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三章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培训交通费是指到机场、车站、码头接送授课老师的交通费、参训学员的交通费及统一组织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交通支出。培训交通费据实报销。
其他费用是指培训期间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支出。
第八条 培训费开支标准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定额标准可以调剂使用。
培训综合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项目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
校内 |
假期 |
0 |
110 |
20 |
30 |
160 |
工作日 |
0 |
0 |
20 |
30 |
50 |
|
校外 |
省内 |
260 |
110 |
40 |
30 |
440 |
省外 |
340 |
130 |
40 |
30 |
540 |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结算报销。15天(含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的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举办不安排住宿的培训,应将综合定额标准中的住宿费项目扣除后作为培训开支上限。
第九条 师资费
师资费包括授课老师的讲课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
讲课费(税前)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授课老师城市间的交通费一般自行承担,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四章 审批报销要求
第十条 事前要素审批
培训承办单位、经办人;培训项目名称、时间和地点;培训内容、标准、人数和培训支出预算;授课人的职务职称、单位、授课学时、应发金额、实发金额及代扣个人所得税额。
第十一条 报销所需原始凭证及附件
培训方案、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培训期间各项支出的票据、讲课人收款证明单及讲课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专业职称或职务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上述培训相关费用是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标准限额内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在预算范围内管控。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为名,举办无实质培训内容的任务布置类会议;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发放纪念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培训聘请校内人员担任授课老师的,培训师资费参照校外授课老师标准的50%发放。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学校将教职工培训委托第三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培训期间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不得超过本办法的上限。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起施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