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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作者:编辑:jltech22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21点击次数:

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两个办法”是对此前一直沿用的《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基于政策统一性、资金安全性、服务便捷性、使用公平性原则,做出的一次全面修订。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践行共享发展理念进一步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1.明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已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允许外籍及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2.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款。

3.明确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4.细化住房公积金缓补缴、调整缴存比例规定,取消了补缴金额、次数和调整基数时间的限制。

5、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法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落实租购并举政策兼顾缴存职工多层次的住房消费需求

1.完善租房提取政策。在本市无房、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职工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进一步简化了租房提取条件。同时规定通过住房公积金优先支持解决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新就业大学生的租房问题,积极服务我市“招才引智”、“资智聚汉”工作。

2.完善首套房和改善型住房提取认定标准。明确职工家庭购买的首套房、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提取认定是依据武汉公积金系统中职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记录,不再依据房管部门房查证明和人民银行征信记录。

3.完善首套房和改善型住房提取政策。购买首套房,职工家庭可凭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职工家庭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职工家庭仅能凭不动产权证在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购房总价,不再使用武汉市普通住房面积(144平方米)扣减首套房面积来计算改善型住房提取额度。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住房公积金办理要件和流程

1.简化资料要件。职工在本市无房、租房及商业贷款信息均可通过授权方式委托公积金中心查询,不再提供无房证明、租房证明及个人征信报告;职工办理退休销户提取时,不再提供《退休证》等证明材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不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落实“三办”要求。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90%的缴存业务及部分提取业务可通过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办理,满足了多样化的服务需求;职工办理账户异地转移的,可统一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实现“账随人走”,避免职工往返奔波。

3.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公积金中心积极推进网上缴存和网上提取业务办理,实现了与房管、不动产、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推动“网上办为常态”,不断提高服务效能,“让数据多跑路,职工少跑腿”,使缴存职工更有获得感。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有效防范违规提取产生的资金风险

1.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反复多次交易、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2.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将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取消其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并依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和本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曝光。

3.按住建部最新规定,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公积金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允许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

4.进一步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管理,完善内审稽核机制,委托商业银行受理审核的,将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业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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