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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财务报销中票据审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编辑:administrator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10点击次数:

     根据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四项专项整治”的方案》中《关于在全省开展财务票据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为加强财务报销中票据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以税务发票为报销凭证的,一律须提供发票验真信息,具体操作程序为:

   1、报销人通过各地国税或地税官网发票查询系统查询发票真伪信息。

   1)湖北省国税局发票查询系统网址为:http://swcx.hb-n-tax.gov.cn/hbgs4/,也可通过湖北省国税局官网进入,该查询系统分为三个子系统:

   “发票查询系统一”支持网络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信息的真伪查验和其他发票的流向查询,不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流向查询;

   “发票查询系统二”和“发票查询系统三”可以查询所有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流向;

   其中:网络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信息的真伪信息必须以“发票查询系统一”的查验结果为准,通过“发票查询系统二”和“发票查询系统三”查询的结果无效。

   2)湖北省地税局发票查询系统网址为:http://221.232.128.57:8000/webroot/wlfp/FpcxAction.do?method=display,也可通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官网进入。

   3)其他省、市、自治区发票查询系统请通过网络搜索。

   2、将查询结果打印后剪裁成与记账凭证相当大小,经手人或负责人(均必须是学校正式教职工)签字对其真实性负责。

   3、将上述签字确认的纸质材料附在发票之后作为必备报销依据。

   二、任何情况下,商品和服务类支出均不得以节约开支为由用白条作为报销凭证。所谓白条,是指任何形式的非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款凭证。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支出凭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外单位对我校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科研经费外拨的支出凭证,外拨科研经费可以凭资金到账确认书或银行结算凭证记账。

本通知从即日起执行。

财务处

201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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